一、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对其他专家的监督和指导包括:第一,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第二,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第二,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二、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第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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