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秦女士咨询,其2001年和丈夫在老家结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生有二个女儿,现如今夫妻感情破裂,想离婚问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秦女士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秦女士可以于对方协商子女的抚养问题并解除同居关系。
林女士咨询,前年其与丈夫协议离婚,对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最近林女士才发现,其丈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还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问是否可以向前夫主张该猪场的份额?
解答:林女士的前夫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猪场,其在猪场的份额因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林女士有权在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42、罗先生咨询,其五年前向他人承包了80亩荒地,承包期限为十年,前五年不交承包费,后五年每年每亩交180元的承包费,承包后罗先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荒地进行改良,现如今发包方见地价上涨,便要求解除合同,派人阻拦罗先生种地,直到现在罗先生也没有能够种成地,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合同一经成立,没有法定的事由是不能随意解除的,罗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赔偿因耽误种植时间造成的损失。
43、向先生咨询,其有一个6万元欠款的案子,在执行的过程中与对方在执行庭达成调解,约定对方在一个月内给我5万元就可以了,但现如今一个月已经过去了,对方依然没有给钱,问可以继续再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吗?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向先生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6万元的执行。
44、李先生咨询,几天前,和女友感情不和,分了手,李先生回家发现,家里少了2000元,便问前女友,得知是前女友拿走了,说是当做分手费了,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李先生的女友未经李先生同意私自拿走李先生的财务,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李先生可以和其前女友协商要回2000元,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45、林先生咨询,两个月前,其在市区租了一个商铺,租期是两年,前几天听说商铺房子要被某开发商拆迁了,问自己是否可以向开发商那里得到补偿?
解答:因为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不是开发商,林先生称是开发商进行拆迁的话,是应当适用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林先生是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的。
46、去年张先生和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先生委托房产经纪公司以每平方米3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的一套住宅,佣金是4500元,张先生向房产经纪公司交纳了一万元的押金,约定如果张先生反悔则押金不退,合同签订后,由于张先生对该房屋不是非常满意,故没有购买,在向房产经纪公司索回一万元押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后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张先生五千元,张先生撤诉。律师提醒看房的时候一定要对房屋作充分的了解,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要对协议的条款认真进行阅读,提别是和房产经纪公司等公司签订协议,这些公司的合同一般都是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内容容易出现一些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清楚后在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付款。
47、陈先生咨询,其一年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证件挂靠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注册建筑师的证件挂靠到该公司,挂靠期限未两年,该公司每年支付陈先生8000元的挂靠费,并约定期限未到陈先生不将证件取回,问现如今合同期限未到,能否取回证件?
解答:现如今有些单位,为达到一定的资质,而采取挂靠证书的手段,其做法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故陈先生签订的证件挂靠协议因属无效协议,陈先生有权要求取回证件。
48、吴先生咨询,几天前其父亲出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合计42万元,吴先生母亲健在,吴先生还有一个弟弟,问这笔钱应当如何分配?
解答:对于赔偿款首先可以一家人进行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对于赔偿金中专有的部分归专有人享有,,如抚养费应当归被抚养人所有,其它剩余的部分可比照遗产进行分配,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等)
49、林先生咨询,其一个月前在单位组织的劳动中,因为劳累过度,引发高血压住院10天,问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引发疾病的问题,只规定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伤,其它的情况如林先生的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50、程女士咨询,几天前,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装修新房,其中有个装修工人装修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问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解答:如程女士所述的装修情况,其和装修工应属于民法上的承揽关系,程女士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程女士对装修工的摔伤如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