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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案例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28 14:40:56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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