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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其中法的渊源对于很多初学的同学来说感觉很有难度,此部分知识作为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今天我们一起来具体剖析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法的渊源主要是在客观题中进行考察,单选、多选、判断都有可能涉及。此部分知识的典型特点是记忆性考察居多,因此大家在学习时要善于把握重点进行记忆。
(二)考点解析
1.概念
法的渊源,并非法的历史渊源,说的不是法的发展历史,而是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法是通过什么形式展现出来的。
2.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经常在考试中涉及选择题,我们按照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的渊源分为两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即成文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常见的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我国主要是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刚好相反,正式的是成文的,非正式是不成文。有三种特别典型的代表:习惯、判例和政策,这三种典型类型经常在考试中出现,比如出题问哪些是正式的,哪些是非正式的,所以大家,要进行重点记忆,关键时候可用排除法进行选择。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在此涉及考点比较细致,也比较全面,今天主要就最基础的考点带大家分析。此部分内容的考察方式主要涉及两种,第一种就是结合分类进行考察问属于哪种;第二种就是直接考细节,比如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具体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宪法:制定主体是人民,但是具体的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包括两种情况:基本法律(例如刑法、民法以及规定国家机构的相关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常制定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常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常。(这里的设区的市实际就是较大的市,比如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山西省的太原市;河南省的郑州市等。实际中还有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大部分都是县级市,比如陕西的华阴市、神木市等。)
(5)规章:包括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这里的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的部、委、行、署。比如: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区分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省级和设区的市两级,但前者是政府,后者是人大和人常。
(6)自治法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称,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
(7)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此要注意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不同,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只有两个:香港和澳门。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此注意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需要遵守。
二、实战演练
【多选题】下列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是:
A.甲县人常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
D.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都必须遵守
【答案】ACD。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和设区的市两级的人大和人常,县级人常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故A说法错误;省和设区的市两级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说法正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C说法错误;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才需要遵守,D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会发现其实法的渊源的考点很明确,并且掌握起来并不是很难,主要涉及的就是不同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不同,只要从基础学起,层层深入,对于后续的法的渊源之间的效力以及法律保留的内容学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考试也不会失分。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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