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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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的民法考察方式和重点来看,继承的种类和每一种类不同的适用和生效条件都属于极其容易出题的考点。而在《民法典》当中,对于继承部分也有一定的修改和补充。这也就促使修改新增的内容及其容易成为后续考试中的易考点。
在原有的继承体系中,我国的继承种类大体上有两大类的划分。一为遗嘱继承,一为法定继承。通常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使用法定继承的方式。而遗嘱继承是能够让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在实际生活中遗嘱的内容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因素而改变,不同种类的遗嘱有着不同的生效条件。例如: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部门进行公正;自书遗嘱要求自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可以成立等等。
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我们在原有的遗嘱种类和条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科技的创新性结合的前提下,新增加并认可了两种遗嘱方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当然,这两种遗嘱的成立方式也是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例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同时具备多份遗嘱的按照日期最近的有效遗嘱进行继承。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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