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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
热点案件:张玉环案
案情简介: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已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并已通知律师阅卷。
2020年7月9日,江西张玉环杀害2名幼童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再审。原审裁判认定张玉环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
涉及热门知识点:
1.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张玉环案中,证据、程序的瑕疵,以及刑讯逼供手段,无法确定张玉环为“有罪”,因此,该案虽不属“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但应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改判无罪。
2.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5种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包括事实、证据及程序等方面。就张玉环案而言,审判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审查中遭遇刑讯逼供,违反该条第五款规定;二是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三是2001年对张玉环最为重要的重审终审环节中,司法机关没有安排律师为其辩护,违反了该条第四款规定,属诉讼程序瑕疵,违背了程序正义。
3.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规定,2020年7月9日,张玉环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再审,认定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8月4日,司法机关将张玉环释放。其被改判无罪,符合法定情形,故张玉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篇幅有限,本次分享仅注重了比较常考的三个考点,学员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偏向于热门事件进行热点知识的复习。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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