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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刑在考试中的考查方式和重难点
1.直接考察五种主刑的内容、性质、期限和刑期折抵。
2.以小案例的形式考查是否适用死刑。
二、 主刑的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3.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三、 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人执行期。
4.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
5.对管制,应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四、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4.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期限问题
(1)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五、 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旧法条规定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的修正,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的两个日期: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实际送监日)。
(4)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均存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问题。这里的“先行羁押”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这种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
第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这种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这种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注意:非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因为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第三,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海关扣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先被采取行政拘留、海关扣留,后该行为被刑事审判。先前的行政拘留、海关扣留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注意:如果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则不存在折抵问题。
3.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4.比较: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参加劳动的强制程度由弱到强,获得报酬方面也有所差异。
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六、 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 死刑
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
1.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2.死缓制度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旧法条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5)期限问题。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3.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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