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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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主体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赔偿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
1.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2.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医药相关制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
4.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
5.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
6.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
三、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规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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