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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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控制措施
(1)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
在发现传染病疫情和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
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③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上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必须在规定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3.宣布疫区和卫生检疫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在疫区内可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疫区封锁
疫区封锁就是限制疫区与非疫区之间的各种形式的交往。由于封锁疫区关系到政治、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等问题,《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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