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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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源性疾病,指食物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事先指导方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的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报告和通报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报告
《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都门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和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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