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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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立法目的: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实施时间: 1999年5月1日。
二、执业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 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
1.考试条件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传统师承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考试管理
医师资格统-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传统师承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注册条件与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子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t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注销注册
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6.医师执业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 活动。
7.个体行医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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