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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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非常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并重点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报告精神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法律之中。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工作,相关修订草案已经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结合十九大报告精神,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应当重视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定义三权内涵,把握分置精神。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土地集体所有是根本,要得到保障。修订时要着重突出所有权的监督和收回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承包权与所有权既是派生关系,也是内在体现。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承包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私有的权利,其性质要与土地集体所有权联系起来考虑。要保持长久不变,三十年延长是长久不变的体现形式。经营权由承包权派生。经营权可以定义为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但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尊重其意愿。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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