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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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投放的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2)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上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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