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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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内在的、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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