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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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掌握这种分类方法时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发生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涉及犯罪构成的复杂问题,也是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以,往往单独一项证据事实很难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一系列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此项证据事实的证明作用。(2)有时在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这就需要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哪一种倾向是真实的,肃不能轻易判断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运用这种分类方法研究证据时,除遵守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则以外,还需注意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片面性;(2)有罪和无罪是互相排斥的,只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彻底排除了无罪证据时,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3)在定案时,如果遇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则须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经过最大努力仍未能完全否定无罪证据,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定案。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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