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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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
1.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2.具体地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1)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3)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2.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
(2)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依据:从根本上说是由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此外,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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