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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打卡: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9-16 18:24:01

一、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二、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三、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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