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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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二、含义:
民主集中制制度,属于我们国家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我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很多宪法教材中,我们将民主集中制归属于权利制衡原则当中,权利制衡,是指国家中最重的要的三个机关,立法,司法,行政分属不同机关掌握,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比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的立法权由国会掌握,司法权,由美国最高法院,行政权,由总统负责,三个机关对于国家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同时三个机关,相互牵制,防止出现一家独大的问题,它合理的调整了,国家三个机关之间的关系,成为全世界很多国家都采取的原则,但是在中国,权利制衡的原则并不属于三权分立,而是属于,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负责,行政权有国务院,司法权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负责,三个机关的关系是,国务院每年都需要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和负责,国务院的领导是由全国大人决定产生,同时最高法和最高检也需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最高法的院长和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也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也就意味着,全国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而由人民来监督全国人大,因在县级以下由去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而地级市以上由人大代表进行选举,这就是间接选举,通过在基层的选举和权利的一步步集中构成的了中国的权利制约原则,即民主集中制。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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