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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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以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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