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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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比如婚后的购买房屋或者大型家电而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毋庸置疑的。在双方离婚时,首先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不足以清偿的,则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一、夫妻债务的一般认定
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因此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二、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则存活一方仍需承担全部的夫妻债务。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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