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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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一个正在行驶的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女乘客与司机的争执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整个公交车的运行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涉及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从刑事和治安两大方面让大家知晓哪些行为能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大家常常在生活中听到过放火罪,爆炸罪等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文所研究的这个犯罪是在刑法分则具有类似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兜底性质的一个罪名,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补充性质的,属于刑法里面含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守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件中女乘客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和司机的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以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同样危险的行为来危害公共安全。女乘客在明知自己乘坐公交车正在运行过程中,仍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与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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