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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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 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2. 绝对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 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 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申请,并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苦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3.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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