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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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意义重大。
一、基本要求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要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精神,确保国家法律和上位法规落细落实。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要重视总结地方经验,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二、必要性
1、自然条件差异。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甚平衡,生态环境差异显著。环境治理措施,也需因地制宜。
2、针对性强。地方立法机构更熟悉当地的环境治理情况,更知晓当地群众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制定的法规也就更有针对性。
3、经验丰富。环境治理的诸多案例证明,基层富有创造力,好经验常来自一线。
三、素材积累
1、为西湖风景名胜区立法 彰显守护绿水青山决心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是惠州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是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历史性时刻。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9月25日审查批准,今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公告,并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重点对西湖保护范围,职责分工,规划编制报批和公布,保护名录,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水环境治理和水质监测、犬只管理、人文资源利用和旅游资源开发等作了具体规定。
2、海东的“新植树节”:立法为生态环境护航
今年1月1日,《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正式施行。每人每年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外,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还包括参加抚育管护活动,认养或认管林木、林地、绿地以及修建相关设施,捐资捐物等将抽象的植树义务具体化,从保障激励手段到组织管理模式,都对确保绿化实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3、湖北:立法守护清江“高颜值”
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保护条例》。自2018年11月15日草案一审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到《条例》问世,10个月时间历经三次审议、数易其稿。《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在不违反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注重和其他法规、规章的衔接,根据清江流域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条款。
四、名言积累
1、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2、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3、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
4、子产治郑,民不能欺;子贱治单父,民不忍欺;西门豹治邺,民不敢欺。
5、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6、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7、官之至难者,令也。
8、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9、治乱绳,不可急。
10、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知乎心、见于行。生态保护可不容放缓,我们要将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落到实处、细处。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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