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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23 23:52:11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基本制度:
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简答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答:(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与日本和德国的有关规定比较即可看出)。
4.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使用的国际私法规则: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②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③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论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m2 d/ l! a* X3 N6 C* Z5 @
答: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依据,加害人是否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等,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的。# u h+ K! d/ p
1、侵权行为地法说1 e  } g( S- F$ R' P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 G5 
2、法院地法说
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作出全面论述的著名学者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魏希特尔,他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是适用外国的法律。+ _1 e, x: o6 _  H0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X, N7 p" R) G" d5 ~# G( r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5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8 Y4 `: z; r, _1 p( Z
答: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 K4 G0 ~# @  w% S( ;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t1 ]6 w  h7 R/ T
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这种选择不限于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在纠纷解决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9 j/ q1 a# J; T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5 J
 
 
6,.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一般、补充、重叠适用)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7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制。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本国法;(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举行地法。(4) 领事婚姻
8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属人法;(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4)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意见》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9监护的法律适用:《意见》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0扶养的法律适用:《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意见》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1.法定的继承的法律适用:(1)区别制;(2)同一制;(3)遗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 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是怎样规定的?
答: (1)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项进一步明确规定: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4)对我国上述条款作出总结和评价。
 
13,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②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③我国《民法通则》对《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5.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6,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4 D* `! y* }, l! y! h
答:(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n0 s8 o  Y/ j. q7 q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s6 M- t" u4 i# I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X3 i6 n6 }! z! n P) A) I/ t9 T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h" @" 1 W l" r; A+ p" g0 S9 E, s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17.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答:(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J/ u9 Q/ A! }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离婚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j5 i8 S; ^, E# P4 I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R0 s5 8 l1 i) q2 [ M  B9 U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8.中国涉外婚姻
●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1)婚姻举行地法,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我国毫无保留采取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禁止性规定,禁止两类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原则上遵循婚姻举行地法的规定,但不以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前提。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婚姻年龄可以低于我国法律规定,但不允许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结婚的方式:1)民事登记方式 2)领事婚姻方式 3)宗教婚姻方式 4)宗教婚姻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名)领事婚姻:一种特殊的结婚形式,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外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我国涉外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1)按照当事人的住所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减少诉讼费。2)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有助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其大量移居他国的本国人的离婚案件形式管辖权。3)兼采取住所地国籍两种标准确定。避免了用单一标准确定的弊端4)为数不多的国家将涉外离婚案件列入本国专属管辖之列。
●离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
1)适用法院地法。包括我国在内大多数国家采用。2)当事人本国法。欧洲绝大多数采用。 3)当事人本国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4)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所作的终局性判决,使它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按照内国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在承认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后,通常按照执行过的执行程序来进行。
3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立法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地法作为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1)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新《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21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几类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①华侨离婚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可由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②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定居港澳台的,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③在外留学人员的离婚双方若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可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若有争议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相关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见29章司法协助
注:在我国与当事人居住国尚无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做出裁决的影响。
●涉外婚姻法律的优点是可预见性强,缺点是容易法律规避。
4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5 收养、抚养、赡养(义务)、监护(权利)
●《收养法》第21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民法通则》第148条关于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9.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1两种继承制度:同一制和区别制。
2法律适用:我国采取区别制,即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继承法》第36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 紧急情况下的遗嘱 198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论述题 
1.荷兰"礼让说:
荷兰法学家胡伯 胡伯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胡伯的学说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影响: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硬煤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即既得权的观点。因为根据他的第三原则,所有的行为和交易,依某一外国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便可以承认其为有效。
2.库克的"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沃尔特·惠勒·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私法学界掀起了对传统国际私法尤其是既得权说的批判,对既得权说批判的最为猛烈的,并从根本上动摇既得权说统治地位的,是库克运用科学的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创立的新的国际私法理论—本地法说。库克比戴西的“既得权说”走得更远,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库克的理论是在发现“既得权说”的不可解脱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但是,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库克的理论遭到了一些批评,但我们不能以此完全否定这一学说的价值。库克以现实主义为出发点,重点考察法官解决法律冲突的实际作法,通过对实践的总结而寻求理论上突破的作法值得借鉴。库克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3.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答: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其本身性质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根据萨维尼的这种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引法律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萨维尼的学说,确实开创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则区别说的解决法律冲突和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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