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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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海南文昌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及其处置结果,引发舆论热议。人们因欺凌行为的恶劣而愤慨,更对文昌市的处理结果表示无奈。报道说,“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周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的鞭子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真正受处罚的是家长,赔偿1000元。
当前,欺凌事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事实证明,法律监管乏力,教育功能缺位,实施欺凌者游走在教育不到与法律不罚的灰色边缘,是其深层次的主因。因此,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应该怎么做?
要对欺凌事件坚决说“不”。为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实施方案,海南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1个省直单位于2018年5月印发了《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四项工作任务,厘清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保障措施,形成中小学生欺凌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来说,面对欺凌事件,学校要确实负起第一责任。因为学生欺凌实施者是学生,学校作为防治的主体责无旁贷。因而要在处置中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避免出现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的误区。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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