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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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行使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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