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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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
①人大代表的性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②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由下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分别是:五年、三年。
③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2)人民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
(3)人民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说明:少数民族代表不是代表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代表不是代表宗教界。他们都是代表人民。
说明:人大与党的关系
第一、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予以追究。
第二、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的,接受党的领导。体现在:
(1)党要实施对人大和国家的领导。
(2)党的领导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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