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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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1)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2)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 |
特别说明 | 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这样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则此种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则一定是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处理中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在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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