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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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
【提示】
(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区分,主要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而非客户使用该商品的方式。因此,企业在进行评估时,不需考虑任何可能妨碍客户从该企业以外获取易于取得的资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如果主体向客户转让一部机器,而该机器仅能在安装完成后(只有主体能够实施安装)才能使客户获益,则该机器不能够明确区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断是否可明确区分,关注“重大整合服务”、“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关联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如酒店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等。
【例题】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个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打包价格200万元,合同内容包括:保洁服务、保安服务和设备维护服务。
每一个都可以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因为每一项属于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应当合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体现成本效益原则)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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