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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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制度起源于秦朝,秦统一六国后,仍分置左、右丞相。丞相有选用百官、执行赏罚、参与军国大政最高决策之权,居于整个官僚机构的枢纽地位。宰相制度的确立,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巩固了官僚制度,加强了皇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时期废除相国官职以后,丞相的职责,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协助皇帝治理一切军国大事,即所谓的“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负责治理军事大计或其他要务,并辅佐皇上处理国家大事。逢有机要事情皇帝召集公卿、博士共同在御前商量,避免专断。一般政务,则由丞相决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可封驳诏书,表示对皇帝命令持保留态度。
丞相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的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受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西汉时御史大夫辅佐丞相,职掌大概相同,所以不少事务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处置。
丞相属官有长史二人,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谋议、征集租谷等事。汉武帝又置司直,专司刺举百官不法者,从而加强了丞相的监察职能。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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