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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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D.例外
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
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
b、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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