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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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
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
3、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篡改遗嘱的,篡改部分无效。
4、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低条款无效。
5、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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