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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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经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经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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