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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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律与规则不能混同,规律是事物固有的、客观的而规则是人为制定的、主观的。当然,合理的规则须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规律的重复,是本质性、然性内容的重复,不是具体事件的重复,因为事物的发展是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3)假象和错觉不是一回事情,假象是事物的一种现象,是客观的错觉是错误的感觉,是主观的。当然,如果为假象所迷惑就会产生错觉。
(4)现象和本质都是客观的,两者之间不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体现与被体现的关系,即现象不是反映而是体现本质。
(5)唯物辩证法和诡辩论具有本质区别。第一,前者既承认区别又承认联系(既讲非此即彼、又讲亦此亦彼)。后者不承认区别只承认联系(不讲非此即彼、只讲亦此亦彼)。
第二,前者既承认运动又承认静止(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后者只承认运动不承认静止(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第三,前者既坚持两点又分清主次,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后者虽然坚持两点但不分主次,属于均衡论。
(6)部分质变归根到底是量变,不是质变。质变有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两种基本形式。量变有数量变化与结构变化两种基本形式。
(7)不能把矛盾的同一理解成等同,同一是矛盾双方的同一,是以差异为前提的也不能把斗争混同于斗争的具体形式,如错误地认为斗争即对抗。
(8)矛盾斗争性的无条件性,不是讲矛盾双方的斗争不需要条件,不受任何条件约束,而是指矛盾双方的斗争在任何条件下都存在,但斗争的具体形式受不同条件的制约。
(9)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同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为普遍存在于特殊之中,没有超出特殊整体由部分构成,但整体具有部分所没有的新功能,已经超出部分。
(10)“事物既然是永恒发展的,就不存在静止或者倒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事物的发展只是运动变化的一种状态。相对静止或者倒退也是运动变化的形式。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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