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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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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