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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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这不仅意味着知识的传递,也包含着行为的指引。对于行为出现偏差的学生,尤其中小学阶段,适当惩戒能有效丰富教育形式、强化教育作用。
中小学生在快速成长的关键阶段,不管是知识素养还是身心成长,都处于接受塑造的重要阶段。学校和教师一方面要推行赏识教育,循循善诱,润物无声;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惩戒约束。缺乏必要惩戒,学生管理失之于软,对于部分调皮的“熊孩子”,管理效率会大为降低。加上教育环境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独生子女普遍存在,家长的教育观念发生改变,对于“惩戒”的理解度、认同度也不断降低。孩子娇生惯养,“熊孩子”层出不穷,老师的顾虑,手段的无力,让中小学学生的管理变得极为被动。在此背景下,出台规定,明确教育惩戒权,对于当下的中小学校园有重要意义。
当然,这一做法在目前的教育环境中也确实有值得关注的点。一方面是该地规定作为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的上位法支持,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惩戒不等于体罚。明确惩戒权,并不是允许或鼓励体罚。但现实生活中,这两者的边界很难达成清晰的共识。加上部分家长对此的态度和认知,老师动用惩戒权的顾虑较多。因此,在缺乏必要细则的情况下,惩戒权的行使变得敏感和脆弱。
发挥好惩戒权的作用,一方面要继续宣传,引导大家理性认知,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让惩戒权落地有更加具体的操作方案。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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