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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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11月3日,国家文物局官微通报称,在2019年文物建筑认养北部片区推介会上,10家企业和集体与所认养的10处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了认养协议。此举,实际上是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的创新之举。
【例题】
近日,10家企业和集体与10处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了《文物建筑认养协议》。根据规定,认养者可以享有不超过20年的文物建筑使用权,在周边可利用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文物认养”是文物保护的创新之举,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有效探索。认养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
近年来,尽管国家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在文物事业经费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加,但是相对亟须保护的众多文物,资金明显不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达76万余处,不仅数量巨大,还往往急需专业的修缮养护,费用不菲。因此,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就非常必要。
这种尝试,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加文物保护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促使更多社会力量关注与保护文物,以山西为例,省内约有5万处文物建筑,认养可以解决文物保护工作者数量相对不足的难题。通过公开认养,不同主体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也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和接触文物,可以让文物活起来,让更多的人了解文物及文物背后的历史和文化,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播,增强对民族文化的信息和自豪感。除此之外与市场结合,也可以激发创新利用的灵感,让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真正发挥文物保护的价值。
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出现以认养保护之名,行破坏性开发之实,或者认养后不管理等行为。需要时刻谨记,保护才是最终目的。所以,在认养之初就应该立下规矩,硬性约束认养后的行为,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另外,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认养文物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认而不养或保护不力,如故意损坏、贩卖文物等严厉处罚,取消认养资格。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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