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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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常识 人民警察应当佩带枪支的情形
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法常识 人民警察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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