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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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约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予以约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二、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条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公安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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