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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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立即接受。
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3.将讯问笔录向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经宣读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4.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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