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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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产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通常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在新法或其他法以明文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后者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旧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在中国,法的终止生效有四种形式: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生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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