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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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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