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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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界限:权利具有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
权利滥用的规定始自古代罗马法,定制于法国的宣言,后来随着拿破仑法典吸收了这个制度而演变为举世公认的权利行使原则,我国宪法也于1982年采用了这一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既为我国公民明确了所有能够被行使——不是被享有——的权利的共有界限,也向我们提供了判断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据。
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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