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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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钦定宪法,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所颁布的宪法,1906年的《俄国宪法》,1908年我国清朝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是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想而产生的。当然,“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区分,只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才有意义,在现代社会,即使在保留君主的国家,其宪法的制定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协定宪法则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一般认为1809年的《瑞士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的典型。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的按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近代宪法(18和19世纪制定的资产阶级的早期宪法)与现代宪法(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按所处环境的不同,分为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此外,还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近来对各国宪法作了更为细致和繁多的分类,如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理想宪法和现实宪法等。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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