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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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发生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而不是在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特点。我国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确认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是,我国1975年宪法错误地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在这一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有许多普通劳动群众被当做资产阶级加以迫害,致使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民主制度均受到很大损害。以后的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这种“左”的影响,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阶级关系和政权组成等方面它已经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和1954年的那时相比已经有了重大差别。现在,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我国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更加巩固和强大了。
(1)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2)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3)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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