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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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内容
(一)含义:确定刑罚的轻重,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评价,以此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其中,罪行的轻重是确定刑罚轻重的首要基准,人身危险性是次要基准,前者在于确定对犯罪行为承担的对应责任,后者在于预防。
(二)内容: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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