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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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几种情况:
1 )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 )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 )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 )间接调整方法:
2 )直接调整方法:
4 、国际私法的渊源:1 )国内立法2 )国际条约3 )国际惯例。
5 、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1 )各国人民的频繁往来,引起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 )各国民商法律的规定互有歧异,对于同一性质的民事关系,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相
互抵触的判决结果。
3 )国家司法主权的独立。
4 )有关国家为了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保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均于一定条件
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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