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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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会一定款项、特定物功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6.国家承认-是中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最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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