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样:应考虑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
样品总件数为X,
n≤3,应每件取样
n≤300,取样件数为 +1
n>300,取样件数为 /2+1
2.检验:鉴别、检查、含量测定。
3.记录和报告:检验记录应有供试品信息、检验依据;取样、报告日期;检验项目、数据、结果;结论判定;检验者签字或盖章。
检验报告书内容有供试品信息,检验依据、取样、报告日期,检验结果、结论,检验者、复核者及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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