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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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演练】
请用哲学的观点谈谈对“法不责众”的看法。
【参考答案】
对此现象,我们应该用哲学中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为此,我谈四点看法:
(1)黑格尔说过,现实存在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不责众”现象的产生,是有其社会基础的。在我国,主要是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特别是某些法规过于理想化,可操作性不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法不责众”的现象的产生。
(2)法不责众还说明了物质决定意识,客观存在是思想意识的基础。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是对各种社会秩序的调整,当一种法律不再能起到调整大多数人的行为时,它就应该改革或废除。
(3)但是,我们也不能由于一种行为规范有众人的违犯而不维护法律的尊严。比如当今社会,贪污受贿层出不穷,尤其是一些窝案,拔出罗卜带出泥,我们是否可以借口法不责众而放弃查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就涉及到哲学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问题。当前,我们的主要矛盾是如何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极少数腐败分子的利益。因此,对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国家的政策是明确而坚定的,这就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完善和调整法律规范,使之真正能为国家利益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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